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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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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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該諮詢會會中需設置一名執行秘書,由財政部法制處處長兼任,負責處理相關幕僚作業。該規定確立了執行秘書的設置方式和職責範圍,確保該諮詢會的運作效率和秩序。例如,可以由法制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以協助主任委員處理諮詢會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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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