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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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11条规定,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为无給职,但以下人员可以根据规定支领出席费或交通费: 1. 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委员; 2. 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邀请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专家、公会或团体代表。 根据这一法规,諮詢會的委員和工作人員是义务性质的,不领取薪水。然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委员和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被邀请列席的学者专家、公会或团体代表,则可以根据规定领取出席费或交通费。 参考资料:《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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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