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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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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一、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委員。 二、諮詢會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家、公會或團體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11条规定,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为无給职,但以下人员可以根据规定支领出席费或交通费: 1. 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委员; 2. 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邀请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专家、公会或团体代表。 根据这一法规,諮詢會的委員和工作人員是义务性质的,不领取薪水。然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委员和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被邀请列席的学者专家、公会或团体代表,则可以根据规定领取出席费或交通费。 参考资料:《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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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一、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