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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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各機關(單位)應依諮詢會議案內容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 2.諮詢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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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該項規定要求財政部各機關(單位)根據諮詢會議的事項內容,派員列席會議進行報告或提供詢問。這意味著各機關必須在會議上提供必要的報告或回答問題,以確保諮詢會能有效進行。 2. 根據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2項,該項規定允許在諮詢會開會時,根據議題的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派員列席並提供意見。這表示諮詢會可以邀請外部專家或機構參與討論,以豐富討論的內容,並獲取更多的意見和專業知識。 這些解釋來自於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內容,即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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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