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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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2.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 3.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
- 4.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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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根據此條款,諮詢會的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若主任委員無法召開或主持會議,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職務;如果副主任委員也無法召開或主持會議,則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 2. 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根據此條款,除了當然委員和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需要親自出席外,其他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可以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的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3. 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 根據此條款,代理出席會議的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而代表公會或團體的人員則應出示成員證件和委託書。 4. 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根據此條款,諮詢會開會時應該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5W5.aspx?sysid=W001 注意:我的回答是基於對法規的理解和常識,並非法律意見。在實際情況中,您可能需要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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