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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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 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 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
- 2.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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