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
- 2.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
- 3.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
- 4.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這表示諮詢會的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是擁有永久職位的,而其他委員的任期則為兩年。 2. 委員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且續聘的委員可以是已經不再屬於原本的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的人員,或是因為其他原因而出缺的委員可以由財政部重新聘用。這表示委員在任期屆滿後可以再續任,且有具備相關條件的人員也有機會成為委員。 3. 在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財政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這表示財政部在需要時可以增加委員的數量,以適應諮詢會的工作需求。 4. 根據前述的規定,改聘或增聘的委員的聘期會持續到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的那一天為止。這表示改聘或增聘的委員的任期會跟整個諮詢會委員的任期一樣。 以上解釋基於資料《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