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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6.03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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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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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護納稅者權利,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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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 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 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
  2. 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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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
  2. 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
  3. 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
  4. 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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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2. 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3. 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
  4. 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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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部各機關(單位)應依諮詢會議案內容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2. 諮詢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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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會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處辦理,就第二條所定事項蒐集議案;必要時送請本部相關機關(單位)研提意見後,提交諮詢會報告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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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幕僚作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6.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