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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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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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秘書處的職掌事項,包括印信典守及文件檔案的管理、出納、財務、營繕、採購以及其他事務的管理、國會聯絡和媒體公關事務的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和監考、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的管理,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司處的事項。 舉例來說,秘書處可能負責管理部門的印信和文件檔案,確保這些機密資料的安全和保密性。他們也可能負責處理財務、提供出納服務,並管理購買物品以及維修建築等相關事項。此外,秘書處可能負責與國會進行溝通,並處理媒體公關事宜,包括規劃和執行相應的政策。他們還可能負責管理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人員的工作事務。最後,如果有任何其他不屬於其他司處的事項,秘書處也有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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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