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七、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之審核。 八、員工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 九、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保防組織之管理。 十一、保密防諜工作之推行。 十二、洩密事件之調查。 十三、員工忠誠、保證之調查。 十四、安全防護及政風工作之推行。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人事查核事項及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人事室負責以下事項: 1. 擬辦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 2. 擬辦職員任免、核薪、遷調,核轉銓審案件及送審試用期滿成績。 3. 擬辦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以及考績、獎懲案件。 4. 擬辦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 5. 核簽、登記職員加班、差假,並排定值日。 6. 擬辦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互助、保險。 7. 審核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 8. 籌辦員工福利、康樂活動。 9. 蒐集、登記、管理人事資料,移轉及編製各項人事報表。 10. 管理保防組織。 11. 推行保密防諜工作。 12. 調查洩密事件。 13. 調查員工忠誠、保證。 14. 推行安全防護及政風工作。 15.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交辦事項。 根據法規中的例子,例如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就業歧視認定時可以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 就業服務法及其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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