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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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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 二、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預算分配及經費動支之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六、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13條,署長有以下權責: 1. 指揮、監督、考核國稅稽徵業務以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的督導、考核。 2. 指示和決定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的編製。 3. 決定概算的編製、預算的分配和經費的動支。 4. 分配、調整和改進業務。 5. 批閱和核判重要的公文和文稿。 6. 決定變更處理重要案件的方式。 7. 主持和參加重要的會議。 8. 核定、核轉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 9. 處理其他重要的公務。 根據以上的說明,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在負責指揮、監督和考核稅務業務的同時,也有權力決定各項重要事務,如工作計畫、概算編製、業務分配等。此外,署長還需要批閱和核判重要的公文和文稿,主持和參加重要的會議,以及核定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等事項。最後,署長還需處理其他重要的公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13條》,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aboutETW/AboutAccount/31,存取日期:2021年10月20日

  • 國稅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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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徵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