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督導、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19條,秘書、督導、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等職位,必須按照長官的指示,處理各項事務並對所承辦的事項負責任。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必須根據長官的命令來執行工作,並對他們承擔的事務負責。這也意味著他們必須確保所執行的事務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並且遵守相關的程序和流程。例如,如果一位財政部賦稅署的辦事員收到長官的指示要處理某個稅務案件,他必須按照長官的指示處理該案件,確保符合相關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並確保執行的程序和流程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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