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所掌理轄區內國稅稽徵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戶籍及財產資料之查詢、查報。 (二)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收件、更正註銷及退查案件處理。 (三)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無法歸戶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四)更正扣繳憑單之處理及溢扣或誤扣稅款、留抵或退稅之查核。 (五)全功能櫃台之綜合服務櫃台作業。 (六)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及管制。 (七)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及各項書表之提供。 (八)相關便民措施簡化及改進之研議。 (九)文書收發及公文處理速率與件數統計、檔案管理歸檔與調卷件數統計。 (十)逾期申報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之違章移罰。 (十一)未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案件、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通知補報及違章移罰。 (十二)非營利事業單位稅籍之建立及釐正、統一編號之編配及異動名冊之編製。 (十三)機關團體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案件之處理。 (十四)核發無欠稅證明及欠稅查簽作業。 (十五)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機關執行、限制出境及禁止財產移轉等保全作業。 (十六)執行憑證管制及清查。 (十七)銷號異常釐正及重溢繳、賦更退稅之處理。 (十八)逾徵收期間稅款之簽報註銷事項。 (十九)申報債權及參與債權分配。 (二十)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營所稅股 (一)營利事業停歇業清、決算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及結算怠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四)扣繳單位辦理扣繳情形之檢查。 (五)信託所得申報書之審查核定。 (六)薪資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查核作業。 (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怠報案件之審查核定。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暫繳申報及停歇業清、決算申報之收件、整理、移送及催報。 (十)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收件作業。 (十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開徵、發單催繳、退稅及核定暫繳稅款。 (十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收件及櫃台化案件之審理、核定、開徵及催繳。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綜所稅股 (一)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案件核定退稅、補稅、發單催繳、違章移罰及受理查詢、更正。 (二)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及違章移罰。 (三)全功能櫃台之所得稅櫃台作業。 (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收件、整理、轉進轉出、審核及移送。(五)綜合所得稅繳稅取款委託書兌領作業。 (六)房屋交易所得異議案之審理。 (七)未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股東移轉股權財交所得之審查。 (八)抵押利息所得異議案之審理。 (九)免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及零售市場攤販營利所得之查定。 (十)個人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審理。 (十一)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調查核定。 (十二)房屋出租終止租賃關係報備案件之勘查。 (十三)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十四)執行業務者(含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停歇業報備案件之調查。 (十五)函、訪查業別之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調查及所得核定。 (十六)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案件之調查及核定。 (十七)執行財政部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 (十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營業稅股 (一)執行財政部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 (二)營利事業設立異動等案件之簽報、釐正及管理等。 (三)檢查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開立情形。 (四)營業稅課稅資料之調查、核對及通報。 (五)受理營業人銷售額之申報、審核、更正及核退事項。 (六)統一發票中獎清冊之編製及查對。 (七)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及異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出口報單查核清單、小額發票異常等各項異常查核清冊之查核回報。 (八)小店戶查徵工作及大、小店戶繳款書之催繳取證暨小店戶稅單送達。 (九)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取證、移送審理及處分書之送達取證。 (十)營業稅檢舉案件之受理、查核及函復。 (十一)推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及輔導小店戶使用發票。 (十二)申報書、進銷項憑證之整理、統計、移送登錄。 (十三)小規模營業人向加值體系進貨清單之查核補徵。 (十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防制暨查核。 (十五)營業人申請事項(口頭、電話、書面)之答復。 (十六)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業務。 (十七)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取證、移送審理及處分書之送達取證。 (十八)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案件之查核。 (十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1條規定了稽徵所的編制以及各股的職掌。根據這條規定,稽徵所分為四股,分別是服務股、營所稅股、綜所稅股和營業稅股。每個股的職掌如下: 1. 服務股職掌包括戶籍及財產資料的查詢和查報、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處理、更正和退查、無法歸戶的所得資料案件的處理、扣繳憑單的處理和稅款的核查、全功能服務櫃台的作業、人民陳情案件的受理和管制,以及稅務查詢和提供相關書表等。 2. 營所稅股職掌包括營利事業停歇業清、決算申報和未申報案件的審查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的審查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和結算怠報案件的審查核定、扣繳單位的檢查、信託所得申報書的審查核定、薪資所得檢舉案件的查核等。 3. 綜所稅股職掌包括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案件的核定退稅、補稅、發單催繳、違章移罰以及受理查詢和更正、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的核定補稅和違章移罰、全功能櫃台的綜合所得稅櫃台作業等。 4. 營業稅股職掌包括負責營業所得稅的稽徵業務,如檢查營業人的統一發票開立情況、營業稅課稅資料的調查和通報、營業人銷售額的申報、審核和核退、營業稅違章案件的處理等。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參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來瞭解稽徵所內各股的職掌和業務範圍,並進一步瞭解稅務局的運作方式和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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