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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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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2 年 01 月 08 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五章 附則
§ 28–31
共 4 條
第 28 條
開啟 ›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
核
准後設分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29 條
開啟 ›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處理之。
第 30 條
開啟 ›
本局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局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
法令
辦理之。
第 31 條
開啟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二十一條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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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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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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