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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職責

§ 22–254

22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處理明細表另定之。
23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核定之。
24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25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由准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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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