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核定之。
根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3條,當涉及其他單位職掌的處理事務時,各單位應該進行會商。如果各單位意見不一致,則由局長進行核定。這表示在處理事務時,各單位需要彼此溝通協商,如果意見不一致,最後的決策權在局長手中。這有利於協調各單位的立場和意見,以確保事務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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