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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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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是關於各級人員處理事務所應負的責任。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一、如果在處理事務時有違法、延誤或超越權限的情況,那麼應該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二、如果在處理例行文件時出現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而如果涉及重大關係,那麼各級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應該連帶負責。 三、如果在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政程序方面有錯誤,由起草人負責,而如果涉及重大關係,那麼各級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應該連帶負責。 四、如果在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方面有錯誤,由起草人負責,而如果涉及與會辦單位的關係,那麼會辦主辦人員也應連帶負責。 五、如果在文件、款項、物品等收發方面出現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而如果涉及重大關係,各級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應連帶負責。 六、如果在文件繕寫方面出現錯誤,由繕寫和校對人員負責。 七、如果在使用印章方面有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其他事項的錯誤,根據各自的職掌負責。 根據法規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發布日期為1967年12月26日,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2020年12月11日。而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的相關判決資料,台灣最高法院於2017年7月13日第2016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曾針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進行了解釋和適用。具體案例內容無法得知。

  • 違誤名詞
  • 錯誤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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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規定:「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