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由核准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5條的規定,當各級人員因事情無法執行職務或休假時,應由核准人員代理,代理人對於其代理的職務負有責任。這表示當某個人員無法履行職務時,核准人員有責任指派其他人代為執行職務,並且代理人對於其所代理的職務有責任承擔。具體的範例可能是當主管人員因為休假無法執行職務時,他可以指派一位合格的同事代理他的職務,這位代理人在代理的期間內將負責履行所委派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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