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規定,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應按照長官的命令依法處理相關工作事項。這意味著這些人員在屬下機構的工作過程中,需要遵從長官的指示,負責執行和處理相關法規要求的工作事項。 參考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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