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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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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稽、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規定,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應按照長官的命令依法處理相關工作事項。這意味著這些人員在屬下機構的工作過程中,需要遵從長官的指示,負責執行和處理相關法規要求的工作事項。 參考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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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