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第20條,該條規定了局長的職責,包括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的監督、管理和相關政策、法令的擬訂、規劃、執行的指示和決定,以及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的指示和決定。局長還需要批閱和核判機密和重要文稿,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決定下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以及處理其他重要公務。根據問題的內容,這項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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