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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職責

§ 20–267

20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21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督導各組室業務。 六、文稿之閱暨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八、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九、局長交辦事項。
22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各組室文稿。 二、主管秘書室業務。 三、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23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24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25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26
專門委員、稽、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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