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組長和室主任在長官的命令下,負責綜理各該組、室的業務,其職責包括: 一、分配案件和審核文稿。 二、籌劃和執行該組、室的業務,並提供領導與監督。 三、代判例行文稿。 四、審核該組、室負責的計畫報告和事例資料的編擬。 五、審核有關法規草擬和解釋的工作。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的擬議。 七、提請局長和副局長注意的職責相關事項。 八、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職責規定了組長和室主任在組織內的權限和責任範圍,並且需要根據相關的法規來執行。應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基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文字內容,並且進一步解釋所涉及的各項職責。有關範例和進一步解釋的詳細資料不在上述提供的文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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