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了科長的權責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科長擁有以下權責: 一、負責案件的分配、審查和初步核查。 二、負責業務的分配和指導。 三、提供對該科職員的日常和年終考評的意見。 四、負責調派及指揮、監督該科職員的工作和處理日常事務。 五、負責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權責事項幫助科長確定其在該科室的角色和責任。例如,科長負責分配案件給相應的人員進行審查,並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初步核查。此外,科長還需要提供對該科職員的考評意見,並監督他們的工作。該條款對科長的權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以確保科長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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