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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准。
  2.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3.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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