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13條共有3項,以下針對每項進行逐條釋義: 1.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這項法條,信託業要增設分支機構時,需要準備分支機構營業計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和營業執照。另外,當分支機構需要遷移或裁撤時,也需要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信託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時能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和審查。 2.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此法條規定,當銀行的分支機構要兼營信託業務時,需要準備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時,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上也需要明確載明兼營信託業務的內容。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能夠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和監督。 3.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法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具體管理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制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將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以便有效監管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及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的行為。 請注意,以上的解釋是根據信託業法第13條的文本進行解釋,參考資料為信託業法(最新修法版本)以及相關法規和管理辦法的解說與解釋。在現實情況中,可能存在更多細節和特定情境,因此實際應用時,建議參考當地主管機關所制定之具體規則和指導方針。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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