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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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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14條的規定,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的增設事宜,適用銀行法第26條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進行增設時,需要遵守銀行法第26條相關的規定。 依照銀行法第26條的規定,銀行的分支機構增設需符合以下條件:(1)該銀行的資本額必須足夠;(2)該銀行應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機關)許可;(3)該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銀行的分支機構在同一地點設立,以避免重疊競爭。 在信託業中,如果要增設新的信託業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需要參考銀行法第26條的規定來處理相關許可和設立事宜。這樣做可以確保增設行為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保障信託業機構的正常運作。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是銀行法第26條,資料時間為93年2月4日版本。

立法沿革 1

(0890630 制定)

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均涉及信託業務發展及其管理,爰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況予以限制。

(0890630 制定)

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均涉及信託業務發展及其管理,爰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況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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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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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14 條規定:「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