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 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業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