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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2. 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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