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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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58條,罰鍰的裁決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如果受罰人不滿意裁決,可以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受罰人可以命令提供適額保證來停止執行。若罰鍰逾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若三十天仍未繳納,則可以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主管機關可以勒令該信託業或分支機構停業。 參考資料:信託業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02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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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