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法58-1

快速跳轉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業法第 58-1 條規定,對於犯本法之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的財物,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將予以沒收。這表示,犯罪所得除了應該返還給被害人或因此受損害的人之外,也會被法院沒收。 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犯罪所得分為不法利得和財產價值上的利益,當第三人在明知他人違法行為下取得犯罪所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免費或以顯然不相符的價格取得犯罪所得、或是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使他人取得犯罪所得時,他們也將承擔與犯罪行為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作為範例,以刑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為例,若有人明知某個財物是由特定犯罪所得取得的,但仍然購買該財物,那麼他將被視為第三人,不僅要退還該財物,還可能面臨犯罪責任。 另一個例子是刑法第四十七條,當犯罪行為人從他人處取得犯罪所得之後,再獲得財產上的利益,這部分利益也會被視為犯罪所得。舉個例子,若有人從他人處取得贓款後,將這筆錢投資或經營企業取得更多利益,則這些額外的利益也可能被視為犯罪所得。 總結而言,信託業法第58-1條透過引用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的相關規定,確認了犯罪所得應予以沒收的情形,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並懲罰犯罪行為。

立法沿革 2

(0930113 增訂)

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銀行法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增訂本條規定。

(1061229 修正)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範圍較原規定完整,爰將「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犯罪所得」。   二、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   三、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沒收主體除犯罪行為人外,已修正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及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爰作文字修正。   四、又刑法修正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並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為追徵之規定,爰刪除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093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銀行法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增訂本條規定。

(1061229 修正)

一、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範圍較原規定完整,爰將「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犯罪所得」。   二、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   三、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沒收主體除犯罪行為人外,已修正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及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爰作文字修正。   四、又刑法修正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並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為追徵之規定,爰刪除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58-1 條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5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5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