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信託業法第 58-2 條規定了當犯本法之罪且所科罰金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時,其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同條規定當所科罰金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時,其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根據法規,這些罰金金額與易服勞役期間有一定的比例關係,具體比例依據罰金總額與對應年份的日數來折算。這個折算標準的目的是解決高額罰金刑易服勞役的問題,以使處罰效果更具公正性。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與信託業法第58-2條有關的範例,所以無法就該法條進行具體的釋義。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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