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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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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業法第 58-2 條規定了當犯本法之罪且所科罰金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時,其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同條規定當所科罰金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時,其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根據法規,這些罰金金額與易服勞役期間有一定的比例關係,具體比例依據罰金總額與對應年份的日數來折算。這個折算標準的目的是解決高額罰金刑易服勞役的問題,以使處罰效果更具公正性。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與信託業法第58-2條有關的範例,所以無法就該法條進行具體的釋義。

立法沿革 1

(0930113 增訂)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罰金名詞
  • 完納名詞
(093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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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58-2 條規定:「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5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5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