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5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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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依原處罰鍰處罰之。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58-3條的規定,當信託業者違反了該法規定並接受了相應的處罰後,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內仍未改正,那麼就可以按次數再次處以原先的罰鍰。具體依據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例或裁決書,該法條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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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