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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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 2.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3.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9條的規定,信託業的名稱應該標明信託的字樣。然而,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機構可以兼營信託業務,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標明信託的字樣。非信託業則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的名稱,除非其他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此外,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例子:根據信託業法第9條,ABC信託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信託業公司的名稱,因為它標明了信託的字樣。然而,XY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個非信託業公司的名稱,因為它沒有標明信託的字樣,並且易使人誤認為是信託業。另外,政黨A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因為這違反了信託業法第9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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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