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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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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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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經
主管機關
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之設立,準用銀行法
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
規定。
信託業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資格條件、章程應記載事項、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
持股限額、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程序、不予許可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標準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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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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