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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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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業法第11條規定了信託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行為。根據此條款,信託業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行以下行為: 一、變更章程或類似的組織規程。 二、進行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的行為。 三、進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信託業法》第11條,信託業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行這些行為。例如,如果一家信託業機構想要變更其章程,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樣地,如果他們要進行公司法所定的行為,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除此之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信託業還需要遵守其他的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信託業的運作更加透明和安全,以保護信託當事人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890630 制定)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法對信託業之經營,係採許可主義,信託業經許可設立營業後,為加強對其監督及管理,於影響其經營之章程或組織規程及重大營業政策等基本事項有變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時,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維護信託大眾之權益。   二、參考日本信託業法第十五條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八條之立法例。

(0890630 制定)

一、本法對信託業之經營,係採許可主義,信託業經許可設立營業後,為加強對其監督及管理,於影響其經營之章程或組織規程及重大營業政策等基本事項有變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時,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維護信託大眾之權益。   二、參考日本信託業法第十五條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八條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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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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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11 條規定:「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