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法第11條規定了信託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行為。根據此條款,信託業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行以下行為: 一、變更章程或類似的組織規程。 二、進行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的行為。 三、進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信託業法》第11條,信託業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行這些行為。例如,如果一家信託業機構想要變更其章程,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樣地,如果他們要進行公司法所定的行為,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除此之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信託業還需要遵守其他的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信託業的運作更加透明和安全,以保護信託當事人的權益。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法對信託業之經營,係採許可主義,信託業經許可設立營業後,為加強對其監督及管理,於影響其經營之章程或組織規程及重大營業政策等基本事項有變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時,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維護信託大眾之權益。 二、參考日本信託業法第十五條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八條之立法例。
一、本法對信託業之經營,係採許可主義,信託業經許可設立營業後,為加強對其監督及管理,於影響其經營之章程或組織規程及重大營業政策等基本事項有變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時,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維護信託大眾之權益。 二、參考日本信託業法第十五條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八條之立法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