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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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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2. 2.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8條,「共同信託基金」是指信託業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並且將這些資金運用於一定的投資標的,以追求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這是一種投資方式,其目的是投資有價證券。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共同信託基金,則需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信託業法 範例:一家信託業公司發行了受益證券,並向公眾募集資金,藉此運用資金進行投資活動。這些資金可能用於購買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以追求投資人的利益。這種投資活動符合信託業法第8條所定義的「共同信託基金」概念。若該公司的基金滿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的資格要求,則必須遵守該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630 制定)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謂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依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0961221 修正)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爰將第二項之應依據辦理之法律,修正為「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0890630 制定)

明定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0961221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爰將第二項之應依據辦理之法律,修正為「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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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8 條規定:「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