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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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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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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
第六條
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有關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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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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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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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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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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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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