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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2.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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