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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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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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1 條規定了信託公司章程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信託公司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公司名稱:章程中應註明公司的正式名稱。 2. 營業項目:應詳細列舉公司所從事的業務。 3. 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應具體記載公司的股份總數以及每股的金額。 4. 公司所在地:章程中應明確指出公司的註冊地址。 5. 公告方法:應說明公司公告事項的方式和程序。 6. 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應具體規定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任期以及任免程序。 7. 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應明確界定董事會的職責,以及與經理部門職權的分工。 8.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應註明章程的訂立日期。 這些事項的記載是根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1 條的規定,旨在確保信託公司章程的完整性和透明度。這樣可以使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更加明確和有條理。 參考資料: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再字第四二號判例 公司法修正草案
- 監察人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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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