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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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項目、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指撥專營信託業務之營運資金、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 七、經理人無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八、經營信託業務之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九、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及本準則規定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銀行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六個月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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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10 條的解釋,銀行在兼營信託業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進行許可申請:申請書、營業執照影本、公司章程或相當文件、營業計畫書、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經理人無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經營信託業務之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例如,營業計畫書的內容應包括業務項目、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指撥專營信託業務之營運資金、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這些資訊可以在《信託業設立標準》第10條找到。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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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