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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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十款所稱信託公司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六、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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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12條,信託業設立時應遵守具體標準,其中第八條第十款列舉了信託公司業務章則的內容,包括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內部稽核制度、營業之原則與政策、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以及其他事項。根據相關案例,比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987號判決,法院針對信託業設立標準的合法性作出了評估,並就這些標準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釋。這些案例所包含的判決書可以作為參考來了解信託業設立標準的具體要求。
- 第八條第十款條文
- 核名詞
-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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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