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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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範圍內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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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設立標準第 2 條,為了健全信託業的經營和發展,主管機關在根據這個標準進行許可或核准時,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附加附款。 例如,主管機關在核准一家新成立的信託業機構時,可以要求該機構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特定的業務範疇設立供應需果的資料庫,或是要求該機構在進行特定型態的信託業務時,必須遵守額外的風險管理要求等等。具體的附加附款視實際情況而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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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