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信託業在共同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程序和相應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信託業在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前需要將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且基金的成立日為主管機關核准的日期。 另外,如果在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後,由於未能募集到最低募集金額而無法成立基金,信託業需要在屆滿後的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解釋和範例來自《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該法規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2021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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