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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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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成立前,報請主管機關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
  2. 2.信託業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信託業在共同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程序和相應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信託業在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前需要將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且基金的成立日為主管機關核准的日期。 另外,如果在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後,由於未能募集到最低募集金額而無法成立基金,信託業需要在屆滿後的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解釋和範例來自《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該法規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2021年10月出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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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成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信託業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