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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