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