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信託業在獲得核准後,應在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共同信託基金。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的時間限制做出了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信託業法 第 31、60 條 (93.02.04)》,信託業法第31條是針對信託業經營共同信託基金的規定,而第60條則是關於共同信託基金的申請與審查程序。根據這些法條,信託業在獲得核准後,必須在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基金,如果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 例如,如果一家信託公司在2021年1月1日獲得核准,依照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公司應該在到期日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也就是在2021年7月1日前。如果該公司無法按時開始募集,可以在到期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可超過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也就是在2022年1月1日前展延募集的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