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核准: 1. 如果超過核准後的十二條所定期限,仍未開始募集發行。 2. 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信的行為。 3. 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未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二個營業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4. 未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訂的附款。 5.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另外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如果在信託業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信的重大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其核准。 最後,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如果信託業發生前述兩項情形之一,應該在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核准函送達之日起的二個營業日內進行公告,並適用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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