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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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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經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逾第十二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發行。 二、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四、未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情節重大。
  2. 2.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經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重大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
  3. 3.信託業發生前二項情形之一者,應於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公告,並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核准: 1. 如果超過核准後的十二條所定期限,仍未開始募集發行。 2. 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信的行為。 3. 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未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二個營業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4. 未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訂的附款。 5.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另外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如果在信託業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信的重大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其核准。 最後,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如果信託業發生前述兩項情形之一,應該在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核准函送達之日起的二個營業日內進行公告,並適用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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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