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業經主管機關禁止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二、曾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未滿六個月或自行取消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未滿三個月。 三、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四、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 五、依申請書件,有客觀事實證明無達成發行計畫之能力。 六、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無法補正者,或得予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 七、會計及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情節重大。 八、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未有效執行。 九、上年度決算後呈現虧損。但設立後未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違反法令、同業公會章程、規範、決議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情事,情節重大。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核准募集發行有損及公益之虞。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信託業如果申請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予核准: 1. 主管機關禁止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2. 曾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未滿六個月或自行取消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未滿三個月。 3. 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4. 申請事項違反法令,影響共同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 5. 申請書件中有客觀事實證明無法達成發行計畫。 6. 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無法補正,或在限期內不能完成補正。 7. 會計及財務報告未依法令和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情節重大。 8. 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未有效執行。 9. 上年度決算後呈現虧損。但設立後未滿兩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違反法令、同業公會章程、規範、決議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情況,情節重大。 11. 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核准募集發行有損及公益之虞。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業務管理辦法》,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時,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可以不予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