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基金的名稱、種類、計價幣別、風險等級,以及投資人應有的風險承受等級。 2. 若基金有特定的投資標的,應詳細說明該標的的內容和評價標準。 3. 受益人的權利、應負擔的費用、租稅項目和計算方式等相關事項。 4. 基金運用的基本方針、範圍和限制。 5. 受託人在契約中需明確告知投資人,他們不擔保本金和收益率的風險。 6. 如果受託人發生變更,契約應規定相關處理程序。 7. 契約應規定受託人的辭任、解任和選任新受託人的程序。 8. 契約應規定信託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報酬。 9. 契約應規定受益人是否同意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行使權利的事項。 10. 契約應規定受益人會議的規則。 11. 契約應規定適用的文字、準據法律、管轄法院和主管機關的監督。 12. 契約應規定相關通知的送達方式和公告方式。 根據法規,同業公會應該訂定共同信託基金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並且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此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訂定和修改,以及信託業對於受益人權益保障的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核定的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 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有「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操作規范」,該規范是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立,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該規範包含了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相關內容和範本,可以作為解釋該法規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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