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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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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名稱、種類、計價幣別、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 二、有特定運用標的者,該標的之內容及評價標準。 三、受益人之權利、應負擔費用、租稅項目及計算方式等事項。 四、運用管理之基本方針、範圍及限制。 五、受託人不擔保本金及收益率之風險告知。 六、受託人變更時之處理程序。 七、受託人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受託人之程序。 八、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及報酬。 九、受益人同意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行使權利之事項。 十、受益人會議規則。 十一、適用文字、準據法律、管轄法院主管機關之監督。 十二、有關通知之送達及公告方式。
  2. 2.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3.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訂定及修改,信託業對於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基金的名稱、種類、計價幣別、風險等級,以及投資人應有的風險承受等級。 2. 若基金有特定的投資標的,應詳細說明該標的的內容和評價標準。 3. 受益人的權利、應負擔的費用、租稅項目和計算方式等相關事項。 4. 基金運用的基本方針、範圍和限制。 5. 受託人在契約中需明確告知投資人,他們不擔保本金和收益率的風險。 6. 如果受託人發生變更,契約應規定相關處理程序。 7. 契約應規定受託人的辭任、解任和選任新受託人的程序。 8. 契約應規定信託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報酬。 9. 契約應規定受益人是否同意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行使權利的事項。 10. 契約應規定受益人會議的規則。 11. 契約應規定適用的文字、準據法律、管轄法院和主管機關的監督。 12. 契約應規定相關通知的送達方式和公告方式。 根據法規,同業公會應該訂定共同信託基金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並且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此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訂定和修改,以及信託業對於受益人權益保障的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核定的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 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有「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操作規范」,該規范是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立,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該規範包含了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相關內容和範本,可以作為解釋該法規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操作規範」。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承受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核定名詞
  • 信託業法1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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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名稱、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