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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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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2. 2.前項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 二、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主要內容及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三、信託業最近營運概況資料(含信託業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共同信託基金募集規模及淨值等資料)。 四、本共同信託基金具運用決定權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 五、信託監察人之姓名及學經歷。 六、客戶服務暨申訴部門、電話及地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3. 3.共同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記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時,必須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應包括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主要內容及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信託業最近營運概況資料、本共同信託基金具運用決定權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信託監察人之姓名及學經歷、客戶服務暨申訴部門、電話及地址,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信託業受託之業務如涉及有價證券或其他產品之投資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訂約或運用,信託業應依不同類型之業務,在交付客戶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他投資或運用說明文件中,揭露各該類型之業務所涉及之各類風險,包括利率風險、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匯率風險、從事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或其他類型之風險。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時,應向委託人提供有關信託業之資料,包括營業地址、聯絡電話,以及執行業務並可能與委託人聯繫的人員之姓名或職稱等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決定權人員發現某個特定投資工具的風險增加,可能導致基金價值下跌,根據公開說明書的規定,信託業應及時揭示這個風險給受益人,讓受益人在做出投資決策時有充分的資訊。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受益人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詐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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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前項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