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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次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下列重要內容: (一)名稱、目的、種類、計價幣別及募集額度。 (二)運用方針、範圍(含地區)、限制、標的及比率。 (三)基金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 (四)募集發行方式、預計募集發行期間、募集發行計畫對金融證券市場可能產生影響及效益之評估。 (五)本共同信託基金成立與不成立之要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評價標準。 (七)受益權轉讓之方式。 (八)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方式。 (九)信託受益分派之時期與方法。 (十)費用及稅捐之負擔方式。 (十一)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二、本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終止之原因及處理程序。 三、本共同信託基金資產管理方法。 四、保管本共同信託基金財產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制度。 五、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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