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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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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已達准之最高募集發行額度,有必要追加募集發行者,得檢具追加募集發行理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2. 2.共同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發行涉及外匯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如果共同信託基金已達到核准的最高募集發行額度,但還需要進一步募集發行資金的話,基金公司可以提出追加募集發行理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另外,如果共同信託基金的追加募集發行涉及到外匯資金的匯出和匯入,必須按照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共同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能夠在主管機關的監管下進行,避免募集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或違法行為,同時確保外匯資金的合規性和安全性。例如,在追加募集發行時,基金公司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以確保募集資金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而在涉及外匯資金的匯出和匯入時,則需要遵守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資金交易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新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84&parentpath=0%2C2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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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已達核准之最高募集發行額度,有必要追加募集發行者,得檢具追加募集發行理由並報請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