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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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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申購、買回及應付相關費用,應以信託業所選定之外幣收付,其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2. 2.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外幣計價標的為限,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
  3. 3.新臺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條款1:共同信託基金可以使用外幣計價,但除非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否則委託人在申購、買回和支付相關費用時,應以信託業所選定的外幣進行收付款項。一旦選定後,委託人不得任意更改所選的外幣。同時,涉及資金的匯出和匯入,應根據中央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條款2:外幣計價的共同信託基金在運用信託資產時,只能以外幣計價的標的物為限,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和匯率指標的商品。 條款3:新臺幣計價的共同信託基金在將信託資產用於境外投資時,應至少按照匯出金額的50%進行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以最新的《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為參考,可以了解到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對於外幣基金的使用、資金匯出匯入和標的物的限制有明確的規定。參考資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管會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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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申購、買回及應付相關費用,應以信託業所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