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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申購、買回及應付相關費用,應以信託業所選定之外幣收付,其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2. 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外幣計價標的為限,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
  3. 新臺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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