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條款1:共同信託基金可以使用外幣計價,但除非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否則委託人在申購、買回和支付相關費用時,應以信託業所選定的外幣進行收付款項。一旦選定後,委託人不得任意更改所選的外幣。同時,涉及資金的匯出和匯入,應根據中央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條款2:外幣計價的共同信託基金在運用信託資產時,只能以外幣計價的標的物為限,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和匯率指標的商品。 條款3:新臺幣計價的共同信託基金在將信託資產用於境外投資時,應至少按照匯出金額的50%進行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以最新的《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為參考,可以了解到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對於外幣基金的使用、資金匯出匯入和標的物的限制有明確的規定。參考資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管會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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