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信託業在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前,需提交一系列文件給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進行審查,並由同業公會併同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該條列舉了提交的文件包括募集發行申請書及計劃書、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對照表、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公開說明書、共同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信託監察人的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募集發行計劃擬境外募集發行投資境內或境內募集發行投資境外需附上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等。在申請審查期間內,主管機關需在2個月內完成審查,但若有特殊情況或需保護公益認為延長審查時間的情況下可延長至6個月。另外,若在核准後需變更募集發行計劃,則需經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同意,並提交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