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信託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依不特定多數人分別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信託業應根據定型化信託契約條款與不特定多數人之間簽訂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並收受金錢,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製發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等方式交付受益權。 2.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信託業應對共同信託基金中的信託財產進行共同管理及運用,並遵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以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3.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受託人之應辦事項:信託業應根據信託契約中的約定,執行受託人所應履行的事項。 4.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信託業在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時,還需要遵守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如果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的50%以上,或可投資於該條規定下之有價證券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按照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募集、發行、買賣、管理及監督等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共同信託基金視為已依法規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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