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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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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
  2. 2.本辦法所稱受益權,指受益人依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記載受益權單位數,得享有信託收益分配、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之權利。
  3. 3.本辦法所稱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指信託業所製發並記載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之文書。
  4. 4.本辦法所稱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彰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解釋如下: 1. 受益證券指的是一種證券,由信託業發行,用來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的證券。 2. 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記載的受益權單位數,享有信託收益分配、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的權利。 3. 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是指信託業發行的、記載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的文件。 4.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是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示的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的淨資產價值。 參考資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持有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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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