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解釋如下: 1. 受益證券指的是一種證券,由信託業發行,用來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的證券。 2. 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記載的受益權單位數,享有信託收益分配、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的權利。 3. 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是指信託業發行的、記載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的文件。 4.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是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示的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的淨資產價值。 參考資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