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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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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共同信託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
  2. 2.對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除應具備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並應依其募集發行計畫之運用目的及範圍,至少具備下列各款之一所定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 一、於金融機構從事與運用範圍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具備集合投資或全權委託投資之運用管理經驗達三年以上。 三、取得國內外證券投資分析師或國內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並在專業機構擔任證券分析或投資決策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四、其他運用範圍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並事先報經同業公會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人員,專責處理共同信託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的事務。 對於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人員,除了需要具備主管機關根據本法第24條第4項所定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還需要根據募集發行計畫之運用目的及範圍,至少具備以下項目之一所規定的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 1. 於金融機構從事與運用範圍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2. 具備集合投資或全權委託投資之運用管理經驗達三年以上。 3. 取得國內外證券投資分析師或國內證券商高級業務員的資格,並在專業機構擔任證券分析或投資決策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4. 其他運用範圍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並經先報經同業公會認可。 這些規定確保了共同信託基金的運用決定權人員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參考資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管會,2013年1月1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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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共同信託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對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